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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這筆保險金怎么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婚內買的分紅險,離婚后退保權益屬于誰?昨天,市區的胡英英女士遇到了這么件麻煩事。在辦理離婚協議時,她發現婚內夫妻倆買的人身分紅保險,保險受益人是丈夫。她欲“退保”分一半保險金,遭到拒絕。

記者了解到,眼下由離婚而引發的保險財產分割糾紛案越來越多,法院對胡英英保險財產分割的調解,或許有些借鑒意義。

6年前,為增加家庭收入,新婚不久的張祥,和妻子胡英英一起買了份人身意外分紅保險。按照最初的理財計劃,保險投保人是胡英英,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均為張祥。即未來20年內,張祥一旦出險遭遇意外損失,就能得到一筆大額意外保險賠償金;如未出意外,每年能得到一筆分紅。20年后,保險公司會把胡英英繳納的所有保費,一次性退還給投保人。

今年年初,夫妻倆辦理離婚手續時,胡英英突然想起,這份人身意外分紅保險財產。胡英英說:“這份保險已連續購買了6年,先后花了7萬多元,每年的分紅保險金,也在累計生息。”于是,她提出欲“退保”分一半保險金,遭到張祥拒絕。為此,胡英英一紙訴狀將張祥告到了法院。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

張祥最終接受了法院的調解,辦理了保險退保手續。胡英英獲得退保所得一半保險。而到這時,6年保費已花去7.2萬元,但保單的現金價值只有4.5萬元。

泰康人壽揚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認為,《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離婚引發的人身保單利益的分割案件,如果以退保處置,只能退到保單的現金價值4萬多元,這與所交保費7.2萬元相比,很不劃算。

保險客服專家建議:夫妻雙方離婚后,可以協商,將保單繳費的資格和義務轉讓給其中一方,并前往保險公司辦理書面修改手續。如保單由被保險人張祥所有,可由他繼續繳費,這樣一來,保單會繼續有效,并且不會因退保而遭受較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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