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望借助一帶一路戰略成國際法律樞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0 15:00
香港願景計劃名譽研究員陳澤銘撰文指出,「一帶一路」規劃是一個橫跨65個國家、人口超過40億、涉及數以萬億美元計的長期發展計劃,香港法律界應把握機遇,加強法律基礎建設,把香港發展成國際法律樞紐。這篇文章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而法治這概念包含本地和國際兩個層面。維護香港法治精神和制度的最佳方法,是推動本地法律基建,並加強香港法律界與其他地區的互動,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行之有效並符合法治概念的法律系統。本文探討「一帶一路」基建對香港法律界帶來的機遇,並提出具體建議,希望既能拓展香港法律服務的同時,更能鞏固香港法治精神。
法律風險
「一帶一路」當中有多個不同法系的國家,包括伊斯蘭法系、普通法系、大陸法系、社會主義法系、混合法系等。由於法律體制之間的差異會招致法律風險,因此在進行跨境投資前,中國投資者必須充分了解不同法律體系、當地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風險。香港法律界繼承英國普通法傳統,高度國際化,有能力協助內地機構解決「一帶一路」帶來的法律問題。
香港解決爭議服務
一、香港首先應加強解決爭議服務,例如引進更多國際級仲裁機構、增加解決爭議服務專才,以及加強推廣其他解決爭議服務,包括談判、和解、調解、專家評估和專業判決等。
特區政府應建立香港國際解決爭議綜合大樓(HongKongInternationalDisputeResolutionComplex),統一提供一站式解決爭議服務,可以選址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FrenchMissionBuilding)與舊政府西翼大樓,內設聆訊、會議設施和法律圖書館。綜合大樓內應成立專責處理「一帶一路」糾紛的「一帶一路法庭」和香港解決爭議研究學院(HK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ademy)。
加強宣傳香港法律服務
二、香港法與香港法院在全球享有良好聲譽。特區政府應加強推動香港法為適用法(GoverningLaw),以及宣傳香港法院和香港仲裁中心為解決爭議地點(SubmissiontoHongKongJurisdiction);「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有20多個普通法國家。我們建議爭取中方企業、亞洲投資銀行和外國機構在簽署跨國協議及所有相關合同時,采用香港法律為適用法,並選擇香港作為爭議解決地。
專責「一帶一路」法律專員
三、我們認為香港政府應該設立一個專門負責處理「一帶一路」的法律政策專員職位,其職能可分為三個層面:
本地層面:與香港法律界緊密合作及推動香港法律界在「一帶一路」的功能。
內地層面:向中國的對口單位宣傳香港的仲裁服務和香港法律界的長處,例如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以至大型國有企業的法律部推廣。此外,要加強與「一帶一路」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福建省司法廳的聯系。
對外層面:向國際社會,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宣傳香港法律界、「一國兩制」和司法獨立的優勢。
「一帶一路」法律一體化
四、香港法律界應朝着「一帶一路」法律一體化為目標;短期可先設立「一帶一路」法律數據庫,並可安排位於「一帶一路」法院內。長遠而言,香港法律界可以牽頭發展一套專用於「一帶一路」基建及融資的國際法律標准,以至發展一套標准化法律格式檔。
優化香港《仲裁條例》及其他法例
五、我們建議繼續優化法例,例如考慮在《仲裁條例》中引入新加坡模式的「否定管轄權裁」(NegativeJurisdictionalRuling)及「提前駁回」(EarlyDismissal);同時要積極推動修改其他法例,如「協力廠商資助仲裁」(ThirdPartyFundingArbitration)、「道歉法」(ApologyLegislation)。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內地不同范疇的相互執行法律安排。台灣於2016年修定當地的仲裁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我們建議香港應盡快與台灣簽定相互執行國際仲裁的協議。
伊斯蘭教合規金融產品
因應「一帶一路」中有近20個伊斯蘭教國家,建議加強發展伊斯蘭金融的基建。香港曾經兩次發行伊斯蘭債券(Sukuk),香港擁有全球最大的人民幣離岸市場,未來香港應集中發展以人民幣計價的伊斯蘭金融產品。法律方面,香港可建立伊斯蘭標准機制。伊斯蘭金融產品必須獲得伊斯蘭教義委員會(ShariahSupervisoryCouncil)核准才可以稱之為沙利亞產品(Shariah-CompliantProduct),建議可考慮在香港發展國際認可的沙利亞標准。我們同時建議加強人才培訓,香港大專學府可以開辦更多有關伊斯蘭金融及法律的課程,並舉辦更多推廣伊斯蘭金融和法律的活動。
以上建議都是切實可行,而所涉及的支出都是值得的。落實建議中的法律基建,可協助香港發展國際法律市場,以達致香港成為國際法律樞紐的目標,更能鞏固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除了依靠中央與香港雙方嚴格遵守《基本法》外,香港必須發揮所長,補充內地機構缺乏和所需要的服務。與內地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是香港的最佳出路。(文章來源:hk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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