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存續期管理不足 監管將指向債券融資市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2 08:00
公司債券的主要業務收入實現是在完成債券承銷階段,在債券存續期內,很可能產生對受托管理重視程度不足的情況。業內建議,券商要結合監管新規,重視並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提升和完善相關業務體系
今年以來,券商公司債券承銷規模實現較快增長,比去年同期增長79%。但是,增幅背後也出現了諸如風險應對能力未能同步提升、低價競爭等一系列問題,監管之風也將吹向債券融資市場。
隨着承銷規模的不斷擴大,增長背後的問題也逐步顯現。上海地區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負責人介紹說,一方面,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重承銷、輕受托」,項目存續期管理薄弱,亟待加強。比如,未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督促發行人設立或規范使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未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另一方面,券商公司在債券承銷規模實現較快增長的同時,公司債業務風險意識不足,發行人信用等級區間有下降趨勢。
信達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總監劉洋表示,目前券商公司債發行托管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業務制度未建立健全、盡職調查有待全面、受托管理業務有待完善。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債業務發展迅速,券商相關業務制度、工作體系未能及時完善,且公司債存續期管理相關工作不產生收入,導致部分以民營券商為代表的證券公司對公司債存續期管理重視不足。
「公司債券的主要業務收入實現是在完成債券承銷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到賬後,主承銷商將承銷傭金扣除後劃撥給發行主體。由於公司債券業務的迅猛發展,公司債券業務承攬階段競爭激烈,免不了券商利用低價競爭贏得項目。因此,原本就不多的公司債券業務收入就越發微薄了。有的券商可能為了爭取項目,向發債主體提出免收後續債券存續期內債券受托管理費用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券商就會把主要或者全部精力集中在公司債券項目承攬承銷階段,而在債券存續期內,就很可能產生對受托管理重視程度不足的情況。」劉洋解釋說。
對於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出現的種種問題,國開證券研究部副總經理杜征征表示,為了推進公司債券業務的發展,監管機構根據債券市場情況不斷更新法律法規,簡化發債流程,擴大發債主體,放寬發債規模限制,增加發債形式的多樣性。因此,很多證券公司的原有公司債券業務制度體系,已不能滿足現有債券業務的要求,或原有業務制度體系已不再適應現有債券市場的具體情況。建議券商應全面建立公司債券業務制度體系,已有業務制度應根據公司債業務發展及時修訂。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要提高對受托管理職責的認識,重視並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安排專門崗位和人員負責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及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同時,應加強公司債券業務團隊建設,加強對公司債券相關業務從業人員培訓,督促相關人員提高專業能力、合規意識。
上述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負責人建議,主承銷商應堅持業務發展、風險管理並重原則開展債券承銷業務,對現行市場環境下信用違約風險高發等狀況保持高度警惕,把好市場准入第一道關,嚴格立項、內核環節管理,充分考慮行業及個體風險,審慎選擇發行主體,優化發行人結構,實現業務規模與風控能力相匹配發展。
「目前,公司債承銷項目組獲取上市公司的相關信息相對簡單,且對於公司相關信息的落實,以及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相對簡單。」劉洋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項目組更應對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充分盡職調查,注意工作中留痕,不斷完善盡職調查的底稿,以便於潛在投資者對於發行主體充分了解,以及對其償債能力及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作出客觀判斷。
「公司債券項目的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不僅應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還應持續關注發債主體和債券保證人的經營情況、資信情況,並持續督導發債主體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券商應注意公司債項目前後端的收入切分及確認,以保證債券存續期督導工作人員的工作激勵。」劉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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