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延燒 追究歷任財金雙長督管責任並移送監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04 08:08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七次會議,針對相關部會督管責任,就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任期長短等面向進行討論並獲致初步結論,將於近日內完成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
會議由小組召集人林錫耀副院長持,除小組委員外,亦邀請金管會、法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列席。
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督導小組部分委員表示因職務關係予以迴避,由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三位委員進行討論,三位委員認為本案相關部會首長督管責任,應從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以及任期之長短來加以論究,且應從 DFS 檢查發現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之 101 年,特別是 102 年 3 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予以檢視。
會中獲致初步結論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在本案中應負督管不周之責,並應參照歷任首長之任期決定其應負責任之輕重,其餘如有相關人員另有行政疏失部分,由部會檢討論處。
有關金管會首長責任部分:
一、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致令缺失擴大蔓延。
二、本次事件發生後 (104 年 3 月 DFS 金檢完),所定銀行業應遵循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致所監理之對象再遭鉅額重罰。
三、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之功能。
金管會歷任首長及其任期:陳裕璋:99 年 5 月 14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曾銘宗:102 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1 月 31 日;王儷玲:105 年 2 月 1 日至 105 年 5 月 19 日;丁克華:105 年 5 月 20 迄今。
有關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
一、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之負責人、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之核派權,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之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權鉅額損失。
二、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對其核派人員之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致董事會功能不彰。
財政部歷任首長及其任期:張盛和:101 年 6 月 4 日至 105 年 5 月 19 日;許虞哲:105 年 5 月 20 迄今。
會中決議請三位委員就相關部會政務首長督管不周之查核情形於近日內完成完整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
此外,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目前法務部將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為表重視,行政院亦將指定一位政務委員召集,來強化協調整合工作。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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