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保險業要因應「網約車」新規挑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1 08:40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總裁王和
日前,「北上廣深」四地分別出台了「網約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新規的出台,一方面讓爭議不斷的「網約車」問題終於「塵埃落地」,另一方面為進一步規范「網約車」管理提供了依據。與此同時,也使「網約車」的保險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
首先,從各地的情況看,保險均被納入新規。近年來,保險行業,尤其是中國保監會不斷強化保險意識普及,推動保險參與社會風險管理,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廣泛認同和積極響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從認識程度上看,各地仍存在明顯差距,如上海新規中就明確將保險監管部門列為「管理部門」,深圳新規將「運營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納入法律責任,廣州新規在報備資料中要求提供「車輛保險購買情況」。
其次,在運用保險手段進行「網約車」管理方面,各地的專業化程度也存在較大不同。如北京新規將「網約車」界定為「營運客車類」,並要求按照這一風險類別進行管理;上海新規也要求按照「營業性」投保相關保險。再如北京新規不僅要求辦理相關保險,還提出了「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具體要求,確保了制度的專業性與可操作性;上海新規要求從事「網約車」平台業務的企業應「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各地新規也體現出不同的管理水平。北京新規明確將管理對象分為平台、駕駛員和車3個維度,並根據不同主體的性質,確定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規定。如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同時,對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采用了差異化的歸責原則。上海新規明確要求「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強化了消費者利益保護。同時,上海新規還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網約車」作為一種全新的業態,勢必給行政管理和保險經營帶來新挑戰,同時,也帶來了新需求。保險業不僅需要從自身經營和發展的角度看問題,更需要本着「跳出保險看保險」的立場,思考並提出解決方案,使保險更好地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和加強社會治理的有效工具。
一是要認識「網約車」新業態可能帶來的新風險以及行政管理的新要求。作為一種新業態,新規已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因此,保險業需要順應和適應這一現狀,將其納入經營范圍。同時,「網約車」作為一種新業態,面臨着新風險,尤其是私家車掛靠的情況,它既有別於家庭自用車,也不同於傳統出租車,是一種新的風險類別,需要相應的經營管理。此外,平台公司是「網約車」管理的關鍵,保險行業要通過保險產品設計,更好發揮社會風險管理的「正外部性」作用,一方面協助政府部門和社會強化對平台公司的監督和約束,另一方面為平台公司提供增信和風險管理服務。
二是從各地出台的新規看,有關部門對「網約車」業態的風險認識存在差異,風險管理的水平也不同。同時,對利用保險開展風險管理的意識仍顯不足。因此,保險行業要從強化社會風險管理的視角,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化風險管理的技術、資源和能力,協助相關部門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特別是利用保險承接「網約車」行業的風險職能。各地保險業要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提供「網約車」行業風險管理和保險建議書,為制度建設出謀獻策,確保頂層設計更加科學和先進。
三是保險行業要適應「網約車」行業風險管理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強化自身社會風險管理的能力,更好地發揮政府社會治理的助手作用。要盡快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將新規的相關規定納入條款,以配合和強化相關管理制度落地。在「網約車」業態中,平台公司無疑是重要環節和主要矛盾,在強化「先行賠付」和「無過錯責任」的基礎上,要通過承運人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確保風險分散和責任落實。同時,從事「網約」業務的車輛,面臨使用性質變化問題,其車損險和商業三者險也需要做相應調整。再者,從事「網約車」的個人面臨一定的職業風險,可以通過專門的職業責任保險進行分散。
四是「網約車」新規全面規范和強化了管理,為保險創新和發展提供了新可能。如各地新規均將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作為剛性要求,這無疑為車聯網保險(UBI)業務提供了重要基礎。同時,建立駕駛員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均被納入新規,為豐富定價「從人因素」提供了可能,也為控制風險創造了條件。此外,新規明確要求專人駕駛,使得「指定駕駛員」模式有了基本保障。再者,新規明確了「合乘」除外的原則,為「合乘」保險產品的開發營造了外部環境。
作者簡介:王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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