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惠:公告本公司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7 16:40
一、本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會員105年9月1日金管 證發字第105003133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奉經濟部民國105年10月03日經授中字第1053435285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本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經台灣證券交易所民國105年10月12日臺證上一字第1050019882號函核准辦理。 二、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C901020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F106050 陶瓷玻璃器皿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300,000,000元,分為 13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四)本公司所在地:30345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1300號 (五)董事人數及任期:依本公司章程設董事5~7人,監察人2~3人,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六)公司章程訂定日期:本公司章程訂立於民國80年1月31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七)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72,033,590股,每股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720,335,900元。 (八)本次減少資本總額,每股金額暨其銷除股份條件: 1. 銷除已發行股份47,508,016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475,080,160元整。 2.減資比率:65.952586%, 3.銷除股份: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340.47414股(即每仟股減少659.52586股);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減資換股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按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九)減少資本後股份總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24,525,574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共計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45,255,740元。 (十)減少資本緣由:減資彌補虧損。 (十一)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減資換發股票日程如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5年11月4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民國105年11月7日至民國105年11月18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05年11月8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5年11月9日至民國105年11月18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5年11月13日。 (6)有價證券換發日:民國105年11月21日。 (7)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市日:民國105年11月21日。 (8)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四、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股 票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3)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新股上市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4)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地址:110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77198899。 五、本計畫內容作業事項經本公司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後,本 公司將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期限內,函送相關書件,並在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預計之相關作業時程。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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