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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捷: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永捷三, 代碼:47143)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7 17:4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10/17

2.公司名稱:永捷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永捷三於105年12月5日發行屆滿2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105/11/5至105/12/5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

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2.01%。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

額之2.01%。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12月5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5年11月5日至

105年12月5日止。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

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5年11月5日)之前一營業日起(即

105年11月4日)至屆滿日(105年12月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即105年12月2日),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

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三)其他應公告事項:

(1)以105年10月28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

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

不再另行通知。

(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5年12月12日

)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

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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