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捷: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永捷四, 代碼:47144)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7 17:4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10/17
2.公司名稱:永捷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永捷四於105年12月8日發行屆滿2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105/11/8至105/12/8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
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2.51%%。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
額之2.51%。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12月8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5年11月8日至
105年12月8日止。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
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5年11月8日)之前一營業日起(即
105年11月7)至屆滿日(105年12月8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即105年12月7日),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
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三)其他應公告事項:
(1)以105年11月1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
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
不再另行通知。
(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5年12月15日
)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
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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