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三讀!外籍移工3年出境一日取消 請假返國雇主應同意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6-10-21 18:38
過去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滿三年需出境重新申請的條文,立法院今 (21)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第 52 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 3 年聘僱許可期屆滿須出國 1 日的規定,並同時新增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規定。
勞動部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繼續聘僱者,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不再繼續聘僱者,則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以同時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此外,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至於外籍勞工請假返鄉時,雇主倘若拒絕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除應罰新臺幣 6 萬元以上至 30 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上開事項將規劃增訂相關辦法,以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
勞動部表示,104 年外籍勞工因 3 年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的人數達 9 萬 3,562 人,勞動部將儘速配合修正相關規範,以讓雇主及外籍勞工能因此受惠。
對此修法,上午在立法院前面抗議的台灣移工聯盟發表 4 聲明指出,
■肯定各黨團無異議通過修法
(1)、對於立法院各黨團無異議支持就服法 52 條的修正,表達肯定與欣慰。立法院內黨派林立,各委員更代表不同的利益團體,然而此法案卻能在仲介強力施壓的情況下,獲得各黨團 / 委員的無異議支持,實屬不易。而由此可知,取消移工三年必須回國一日的規定,降低移工高額仲介費的負擔,是屬於人權的範疇,也是台灣在國際上必須致力挽回和提升的形象;這才是台灣社會整體的利益所在,也是各黨團無異議支持修法的必須選擇。
■台灣奴工制度仍需打破
(2)、取消三年出國一日是台灣移工政策中眾多需要改善的奴工制度裡的一小部分,改善移工人權處境之路,仍然十分漫長。台灣移工制度中的眾多奴工設計,包括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高額仲介費、家務勞工毫無法令保障 / 沒有休假權等等,仍是我們要致力打破和推翻的奴工制度;期望台灣社會及各黨派仍能與我們秉持捍衛勞動人權的價值,共同努力。
■譴責仲介業者以歧視性言論掩飾自身維護私利的真相
(3)、譴責仲介業者在就服法 52 條修法的過程中,為掩飾其反對取消三年出國一日係由於龐大的仲介利益將受影響的事實 (無法每三年收取移工一次仲介費),而以各種混淆視聽的方式鼓動雇主反對修法,更大量使用極端歧視性的言論,汙名化移工,挑動台灣社會排外的情緒。我們認為仲介業者為了自身私利,卻以激化台灣社會潛藏的歧視心理,鼓動台灣人歧視移工、汙名化移工為手段,此種行徑應該被嚴厲譴責。
■感謝相挺移工的好朋友們
(4)、做為跨境而來勞動者,他 / 她們一樣生而為人,並不比任何人次等,所有與移工相關的制度的設計更不應犧牲她 / 他們的權益,遺憾的是過去二十幾年,台灣制度性的不友善移工、奴化移工已在國際上惡名昭彰,台灣社會也對奴化移工習以為常。但是在這麼歧視的社會氛圍中,仍然有許多朋友堅定的支持移工爭取權益,在這次就服法 52 條修法過程中,以行動、言論支持著我們。謝謝這些為移工兩肋插刀的好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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