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裔:補充說明本公司105年10月19日澄清媒體報導有關北投建案相 關當事人起訴事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10/19
2.公司名稱: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電子報、聯合新聞網、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雲
6.報導內容:有關媒體報導自由時報電子報內容如下
報載士林地檢署於105年10月19日起訴本公司董事長祝文定、前總經理洪耀坤、總經理
劉建文湯富裔建案詐欺····等。
7.發生緣由:公司對該等報導之說明:
(1)補充說明本公司105年10月19日澄清媒體報導有關北投建案相關當事人起訴事。
(2)據當事人提供之起訴書所載起訴理由係:被告隱瞞本公司台北市北投區新民段土地上
建案無溫泉水權之重要交易事項,並宣傳本建案將提供住戶溫泉,致買受人信而買受
本建案房地。
(3)本公司該建案之土地上,並無溫泉水權,故本公司在該建案提供生技配方溫泉,並無
刻意隱瞞或誤導之事實,此由本公司與客戶合約中,並無提供溫泉之約定,可作證明
。本公司依約行事,應無不法。至於銷售人員在銷售時是否有使人誤導的言詞,既經
檢察官起訴,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4)本公司與客戶約定在出售後變更為旅館用途使用,並裝潢回租兩年,本公司保證每年
約3.5%租金收益。本公司已依約將建案變更成為旅館用途回租兩年,並依約支付租金
。本公司依約履行,當在司法程序中詳為解釋說明。
(5)當事人已委任辯護人並準備相關資料,將於法院審理程序說明,證明清白。
8.因應措施:本公司已配合提供相關資料,靜待司法機關審判,期盼盡速釐清真相。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營運及業務、財務狀況一切正常,並無重大之影響。
據起訴書所載內容,應可確信相關當事人無犯罪行為,亦未損及公司及股東權益。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