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場合拍攝公眾人物 律師:可能不違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1 20:09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高雄美術館散步,遭人拍攝影片後,當眾指責對方是違法行為,不過,律師認為,拍攝的地點在公開場合,可能就沒有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另一方面,由於陳水扁是公眾人物,加上也和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可能也不違反個資法。
(杜大澂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在外散步,遭黃姓麵包師傅拍攝影片 PO 網,引起輿論熱烈討論,後來再流出一段影片是,陳前總統發現有人拍攝時,指責對方違法,還說可以提告。由於現在使用手機照相的情形相當普遍,不少網友也會將拍攝他人的影片上網公布,對於什麼樣的行為是違法,什麼樣是不違法,似乎也並不清楚。
律師李大偉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第 315 之 1 是規範不得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身體私密部位,因此,陳水扁是在公開場合被拍攝,可能就沒有觸法。
另一方面,雖然在網路上公布偷拍對象的名字、上班地點,有可能違反個資法,不過,陳水扁是公眾人物,又是保外就醫,因此,如果和公共利益有關,他的姓名長相早已合法公開,似乎也就沒有觸犯個資法的問題。
(圖/擷取自白色正義聯盟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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