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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 宣誓不完整失公職 惠譽:無損香港主權評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8 10:26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 (7) 日以 155 票贊成,全票通過就《基本法》第 104 條的解釋,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時「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若宣誓時「不真誠」或「不莊重」,會被視為拒絕宣誓及宣誓無效,並隨即喪失擔任議員資格,不得重誓;宣誓後違反誓言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商界人士及評級機構陸續回應釋法決定,其中有商會指釋法助社會回復穩定,評級機構惠譽指,釋法暫時無損香港主權評級。

《星島日報》報導,這次是香港回歸以來人大常委第 5 次釋法。釋法文本指「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時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以及參選和出任該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釋法文本規定,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以及必須「準確、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均屬「拒絕宣誓」,會被宣布無效,並喪失就任有關公職的資格;又規定監誓人應將不符合釋法內容及香港法律規定的宣誓確定為無效,並喪失就任資格,不得為宣誓無效者重新安排宣誓。未成功宣誓的人「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此外,若其作出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完成各項表決事項後發表講話,指今次釋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展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 13 億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的堅定意志,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施,有利於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他強調,解釋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一體遵守和執行。

人大常委副秘書長李飛在釋法獲通過後明言,這次釋法,是因為特區在落實《基本法》104 條存在漏洞,有法定職責人員沒有嚴格地按照《基本法》行事。他強調,《基本法》第 104 條的本質是「政治效忠」問題,效忠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敵視一國、主張港獨不可能擁護《基本法》。

他又不點名批評梁頌恆及游蕙禎,表示「有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公然侮辱國家和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嚴重干擾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充分暴露了他們企圖分裂國家、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政治本質。『港獨』分子的惡劣言行及醜陋表演,觸犯了眾怒,激起了民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華僑的強烈譴責。」批評他們沒有按規定「真誠、莊嚴宣誓」,相反「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

港澳辦及中聯辦昨日均有回應人大釋法。港澳辦發言人稱釋法「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順應連同港人在內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是「完全必要,正當其時」。中聯辦負責人則表示,今次釋法有利於解決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宣誓違法引起的爭議,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和遏制港獨勢力。

針對部分外國輿論對此表達關注。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昨日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任何外國不應干涉。他指出,有關解釋完全符合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港獨」勢力搞分裂活動,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違反法律,違背民意,不僅損害中國的主權、安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各國在港利益。

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小月表示,中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議員宣誓風波釋法,違背當初讓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因此呼籲北京應信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對港承諾。

香港《明報》報導,匯控 (0005-HK) 行政總裁歐智華昨日表示支持人大釋法,認為香港是《基本法》支持下設置,而他有信心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並持續繁榮,認為釋法對香港營商環境不會構成影響。

至於釋法會否影響港主權評級,評級機構之一惠譽的董事 Andrew Fennell 指出,近日在香港出現的宣誓爭議以及示威行動,反映香港社會不滿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港人得到的自治權不足,但他認為事件無損對香港的主權評級,因為主權評級主要衡量一個地方是否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及意願,除非他看到政治風險影響到香港長遠的經濟增長,或阻礙實行已落實的經濟政策,才會對評級有影響。

另外兩大評級機構穆迪及標普,則表示對事件不作評論。

香港中華總商會昨發新聞稿,指釋法有助澄清香港社會爭議,令社會回歸穩定,以盡快恢復立法會秩序。中總會長蔡冠深在稿中提到,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在宣誓時的言辭是「侮辱國家」,「宣揚港獨」,危害「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因此他指人大釋法不止合乎基本法,同時合理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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