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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華電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以現金取得SH Asia Pacific Pte.Ltd. 30%之普通股股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SH Asia Pacific Pte.Ltd. (以下簡稱”SHAP”) 30%之普通股股權

2.事實發生日:105/11/11~105/11/1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投資金額為日幣45億元(折合新台幣約13.5億元)取得SH Asia Pacific Pte.Ltd. 30%之

普通股股權14,837,100股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SH Materials Co., Ltd. (以下簡稱”SHM”),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為因應導線架產業發展趨勢與集團未來策略發展,以統合資源、提供更全面之產品服

務、擴大營運規模並增加本公司及子公司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華科」)市

場競爭力,本公司及長華科擬以日幣150億元(折合新台幣約45億元)向SHM購買其所持有

SHAP全部股權,並間接取得其子公司(即Malaysian SH Electronics Sdn. Bhd.、SH

Electronics Suzhou Co., Ltd. (蘇州住礦電子有限公司)、SH Electronics

Chengdu Co., Ltd.(成都住礦電子有限公司)、SH Precision Chengdu Co.,Ltd.(成

都住礦精密製造有限公司)及SH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台灣住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權。

(2)本公司擬出資日幣45億元(折合新台幣約13.5億元),子公司長華科擬出資日幣105億

元(折合新台幣約31.5億元)。購買股權後,本公司對SHAP持股比率為30%,子公司長華科

對SHAP持股比率為70%,惟本公司及子公司長華科對於SHAP之最終持股比率,如依法令及

本公司或長華科之內部辦法等規定有必要進行調整時,將由本公司及長華科協議調整,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股權買賣契約所定之交割日為民國106年3月31日,惟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依股權買賣

契約之約定,進行調整交割日並公告。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參考依據:美國評值有限公司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1)本公司以日幣45億元(折合新台幣約13.5億元)取得SHAP 30%之普通股股權

14,837,100股。

(2)權利受限情形:無。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比例:72.51%;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115.54%;

財務報表營運資金:616,281千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公司為因應導線架產業發展趨勢與集團未來策略發展,以統合資源、提供更全面之產

品服務、擴大營運規模並增加本公司及子公司長華科市場競爭力,故本公司及子公司長

華科決定向SHM購買其所持有SHAP全部股權。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5年11月11日

18.監察人承認日期:

民國105年11月7日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0.其他敘明事項:

(1)本股權購買案相關事宜,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協商及授權獨立董事蔡榮

棟簽署股權買賣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另就本案未盡事宜,或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或

相關法令規定,或因主客觀環境因素而須修正或調整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

理之。

(2)投資人應注意,本股權購買案須經子公司長華科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將於取得相

關主管機關許可暨其他交易先決條件成就後始得進行交割。是以本件交易存在未能

完成交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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