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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鋯業陳恩敏任期屆滿辭職 曾遭證監會警告深交所通報批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2 20:10


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記錄節選

和訊股票消息東方鋯業11月11日晚間公告,公司原董事會秘書陳恩敏先生任期屆滿,陳恩敏先生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和訊上市公司數據庫顯示,陳恩敏先生1984年3月出生,漢族,碩士學歷。2005年南昌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工商管理專業(第二專業)畢業;2007年3月畢業於德國德雷斯頓工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系物流方向MBA。2008年1月起於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先後任公司總經理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經理以及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因公司尚未聘任新任董事會秘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自2016年11月11日起由公司董事長吳錦鵬先生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為止。


公開資訊顯示,吳錦鵬1964年9月出生,漢族,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公司創始人之一,技術核心成員。1995年11月起於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負責生產管理、生產工藝等方面工作,曾任公司生產技術部經理、和平分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務,公司第1屆至第4屆董事會董事成員,現任公司總工程師、董事長,薪酬40萬元,持股25萬股。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間,東方鋯業在未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資訊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累計挪用募集資金7,990.23萬元,用於對1.5萬噸項目進行拆遷、安裝調試和升級改造。深交所對東方鋯業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潮鈿,公司監事、時任董事李文彬,公司副總經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黃超華,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陳恩敏,時任財務負責人姚澄光,時任副總經理劉志強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決定。

東方鋯業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證監會對東方鋯業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陳潮鈿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3、對黃超華、姚澄光、劉志強、李文彬、陳恩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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