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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魯閣: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大魯閣一)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11/13

2.公司名稱: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大魯閣一)將於民國106年2月12日發行

屆滿二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30

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

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6年1月14日至106年2月12日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

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息補償

金為債券面額之2.01%)(實質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

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前述日

期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6年1月14日起至106年2月12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辦理

以郵戳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6年2月12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2.01%)。

(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6/1/14)之前一個營業日起

至截止日(106/2/12)之前一個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

(5)本公司將於106/1/13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

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

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6)本公司將於106/2/17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有關給付債券

面額外之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7)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新台幣20,000

元(含)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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