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宋健民先生新臺幣 (下同)2922萬2146元之權利金及法定利息,並駁回宋健民先生之 其餘請求,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就本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28 18: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26號
4.事實發生日:105/11/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宋健民先生新臺幣2922萬2146元之權利金
及法定利息,並駁回宋健民先生之其餘請求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所涉權利金金額已於發生年度提足,因此對
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就本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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