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達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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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2/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應募人之
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政一字
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證管法令洽
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發行普通股不超過10,000仟股,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狀況
,於適當時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集資情形,自股東臨時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
,預計採二次辦理之。第一次不高於7,000仟股,第二次不高於3,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私募發行普通股不超過10,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以每股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訂定之。
(2)參考價格之決定: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4)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上述參考價格,且考量證券交易法對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可確保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並就資金運用效益、公
司未來展望考量而定,其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預計二次募集資金用途均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發展未來之
資金需求,預期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股權
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
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
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與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之契約、文件及相關事宜。另本
次私募案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未來法令或主管機關指示修正
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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