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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 台新金拿4大文件、發7點聲明要政府誠信履約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12-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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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拿出4大文件,包括林全先前任財政部長時所發公文,呼籲政府對彰銀案應誠信履約。(鉅亨網記者陳慧菱攝)

針對彰銀 (2801-TW) 經營權,行政院長林全昨 (22) 日突然表示會尊重前政府的作法,並指彰銀案只有經營權問題,並無合併問題,對此,台新金 (2887-TW) 財務長林維俊今 (23) 日臨時舉行記者會,並拿出 4 份文件,包括林全任前財政部長時的公文函,直指「當初 (公函) 的事主就是 (前財政部長) 林全」,並再次呼籲政府應誠信履約。

林維俊表示,財政部當年的公告公函都講得很清楚:「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


台新金更更發表 7 大聲明,要政府負責解決政府製造的問題,現在林全說法前後矛盾,讓台新金無所適從,台新金願意主動與林全、財政部討論溝通。

至於台新金是否會對彰銀增持持股?林維俊說,正因為現在對政府立場無所適從,到底台新金要進還是要退,也無從決定,因此才呼籲政府出面解決問題。

台新金聲明全文如下:

有關台新與彰銀問題,請政府負責解決政府製造的問題

1、新政府成立以來,各界對其撥亂反正、轉型正義具有極高的期待。

2、台新入股彰銀案係時任財政部長林全以公開招標解決彰銀財務危機的政府主導之國際標標案,台新以溢價入股彰銀係相信政府召開國際標合約的誠信。當時國庫署在政府網站上公告:「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2005/7/5)」,此為政府公開承諾,公諸於世,復於 2005 年 7 月 21 日財政部函彰銀第(二)點之 2、謂「財政部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之政策。」由於財政部宣示至為明確,台新始下決心與標案。

3、2014 年在張盛和前部長的主導下,台新一路遭用「二次金改弊案」打壓,即使特偵組已經還我清白,又由財政部製造「台新惡意併購彰銀」的假議題,把原本單純的合約履行炮製成「圖利財團」,復以捍衛國家財產做為毀約的民粹理由、誤導外界觀感,台新蒙受政府打壓,商譽嚴重受損,因資金積壓於彰銀所損失的發展機會難以衡量,政府毀約背諾以公家影響力實質介入委託書徵求,造成寒蟬效應,致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當年帳上損失 148 億。

4、此項背信行為,經監察院調查,林全院長的證辭承認契約有效及持續,業經白紙黑字記載在案。林全於監院報告中指出「該部 94 年 7 月 21 日函之含意,確為承諾由得標人取得經營權,而彰銀 94 年 7 月 20 日函同為保障投資人於不同期間的經營權完整性。並明確提出:該函關於未來的定義顯然不限於彰銀 94 年的改選,係屬持續性的承諾」以上均載諸監院公文書中。

5、法院判決亦證明合約持續狀態要求財政部在董監改選應不妨礙台新爭取合約權利的經營權。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 年度金字第 104 號)「財政部在台新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6、12 月 19 日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總統府並未介入彰銀經營權案,財政部有課稅公權力的行使,不宜介入徵求委託書。

徐國勇轉述林揆提出 3 點說明:1、總統府對彰銀經營權一事,沒有任何介入、指示,連討論都沒有;2、行政院認為,財政部對於課稅有公權力,因此不宜介入股票公開上市民營公司徵求委託書的問題;3、不論公司派、市場派等對徵求委託書問題,由市場機制自行處理。

行政院公開表示政府將不介入彰銀經營權,台新認為符合原來合約精神,感佩政府將許諾進行金融的轉型正義致感振奮。

7、惟 12 月 23 日報載,林全院長復於公開場合宣稱:「政策部份要不要爭取彰銀經營權,行政院其實尊重前政府的作法,也就是彰銀的公股要爭取經營權。」

又說,「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但不代表公股不能決定要不要爭取彰銀經營權,若要,按照一般市場原則去做,也就是大股東會在外面徵求委託書,但不會由政府公務員、或政府非公股小組以外官員去處理這個事情。」

這種說法,和林院長之前在監察院的證辭,以及稍早行政院宣示處理彰銀的立場,前後矛盾,令外界無所適從,台新金呼籲政府宜速出面負責解決政府製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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