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物私募債重組啟動 成為私募債重組達成協議首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26 11:40
和訊基金消息近日,中國鐵路物資集團總公司與銀行債委會成員和私募債持有人簽署債務重組協議,協議按照「同債同權」原則,確定了「本金安全+部分還債+留債展期+利率優惠+轉股選擇權」的一攬子債務重組方案。
同時,中國鐵物引入第三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資產盤活與重組,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了資產重組合作協議。這是繼中鋼集團債務重組後又一央企債務重組的成功案例,也是私募債重組達成協議的首例案例。
中信建投表示,債務重組成功對中國鐵物集團利好顯著。2013-2015年中國鐵物集團連續三年虧損,並且在2016年中國鐵物爆發債券暫停交易事件,影響比較惡劣。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能達成債務重組,沒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是無法實現的。而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銀行和長城資管等對中國鐵物的後續支持還會跟進,對中國鐵物利好非常顯著。
中鋼與中國鐵物債務重組代表的「可轉債」模式與建行等主導的債轉股差異明顯。標準化的可轉債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但中鋼和中國鐵物都不是上市公司,其可轉債也不是標準化的可轉債。這種特殊的可轉債是一套非標準化的「債權投資+轉股權」的債務協議。
具體來看,中鋼的債務協議為「留債+可轉債+有條件債轉股」,而中國鐵物為「本金安全+部分還債+留債展期+利率優惠+轉股選擇權」的一攬子債務重組方案。兩者的重組方式中債務人破產時其求償權高於股東,債性很大而股性偏弱。
而在武鋼等為代表的大行模式中,退出以上市和回購併存為主,這種模式類似於「股權投資+看跌期權」,企業破產時其求償權和股東相同,因此其股性偏大。除此之外,在「是否引入社會資金設立基金」、「債權人是否變為股東」、「轉股企業資質」、「債權性質」等方面兩種模式的差異也很大。
「可轉債」模式可複製性顯現,但並不會是未來債轉股主流;引入第三方接盤債券的處置方式也具有可複製性。中鋼2014年9月開始出現債務違約,2015年10月債券發生違約,最終債務重組達成是在2015年底,而協議簽署是在2016年底,時間跨度很大。這一方面是因為中鋼困難更大,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缺乏先例缺乏政策支持。
中國鐵物債務危機發生於2016年4月,不過之後國資委強力介入,避免了債券違約。到現在簽署重組協議的時間跨度遠遠小於中鋼,同時具體操作也明顯借鑑了中鋼的可轉債模式,這是」可轉債」模式具有可複製性的體現,未來可能是這類比「處於暫時性困難的企業」問題更大的企業的債轉股模式。
中信建投表示,正如我們深度報告講的那樣,」可轉債」模式嚴格意義上並非債轉股,債轉債的性質更大;並且這種模式以後還會有,不過主要是針對債務危機中的企業,而不是國務院債轉股指導意見中提到的「處於暫時性困難的企業」,因此不是本輪債轉股的主流。
而此次中國鐵物私募債重組中引入了長城資管,在完成一攬子債務重組協議的同時避免了對公開市場的衝擊,在未來也是一個可資借鑑的重組方式,值得投資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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