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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力新:本公司與旺詮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之股份轉換案,董事會決議擬修訂股份轉換契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16 20:40


第二條第10款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6/02/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旺詮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為投資本公司之國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12.55%之被投資公司

4.變更之原因:為澄清股東及可轉債持有人相關權益,故增

修相關條文

5.變更之內容:甲方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為旺詮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轉換契約第一條:修正換股比率定義條號為股份轉

換契約第三條。

修正前條文:乙方之股東將取得依換股比例(定義詳本契約

第二條)計算之甲方股份;

修正後條文:乙方之股東將取得依換股比例(定義詳本契約

第三條)計算之甲方股份。

(2)股份轉換契約第五條:修正本條標題為換股基準日及股

利分配,並增定基準日後原旺詮股東參與股利分派之說明。

修正前條文:換股基準日;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以下簡

稱「換股基準日」)暫訂為2017年6月30日,若因實際情況有

調整換股基準日之必要,由甲方及乙方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

長共同決定之;

修正後條文:換股基準日及股利分配: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

(以下簡稱「換股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6年6月30日,若因

實際情況有調整換股基準日之必要,由甲方及乙方授權各該公

司之董事長共同決定之。乙方股東於換股基準日後,得參與甲

方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股利,但不得參與乙方之股利分

配。

(3)股份轉換契約第八條第四款:因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旺詮

可轉債基準日後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之程序說明。

修正前條文:乙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改以甲方之股份為轉換標的之可

轉換公司債,其轉換價格及數量應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

之,具體執行方式則由甲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核

示辦理。甲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應

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其轉換價格

及數量應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之;修正後條文:乙方於

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尚

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

轉換權者外,該等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乙方取具相關

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相關法令、該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規定,以及本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轉

換為甲方之普通股,不須另取得雙方股東會同意。為免疑義

,換股基準日後,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甲乙雙方之除權息

結果調整。甲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其轉換價

格。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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