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力新:本公司與旺詮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之股份轉換案,董事會決議擬修訂股份轉換契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16 20:40
第二條第10款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6/02/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旺詮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為投資本公司之國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12.55%之被投資公司
4.變更之原因:為澄清股東及可轉債持有人相關權益,故增
修相關條文
5.變更之內容:甲方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為旺詮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轉換契約第一條:修正換股比率定義條號為股份轉
換契約第三條。
修正前條文:乙方之股東將取得依換股比例(定義詳本契約
第二條)計算之甲方股份;
修正後條文:乙方之股東將取得依換股比例(定義詳本契約
第三條)計算之甲方股份。
(2)股份轉換契約第五條:修正本條標題為換股基準日及股
利分配,並增定基準日後原旺詮股東參與股利分派之說明。
修正前條文:換股基準日;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以下簡
稱「換股基準日」)暫訂為2017年6月30日,若因實際情況有
調整換股基準日之必要,由甲方及乙方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
長共同決定之;
修正後條文:換股基準日及股利分配: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
(以下簡稱「換股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6年6月30日,若因
實際情況有調整換股基準日之必要,由甲方及乙方授權各該公
司之董事長共同決定之。乙方股東於換股基準日後,得參與甲
方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股利,但不得參與乙方之股利分
配。
(3)股份轉換契約第八條第四款:因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旺詮
可轉債基準日後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之程序說明。
修正前條文:乙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改以甲方之股份為轉換標的之可
轉換公司債,其轉換價格及數量應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
之,具體執行方式則由甲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核
示辦理。甲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應
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其轉換價格
及數量應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之;修正後條文:乙方於
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尚
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
轉換權者外,該等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乙方取具相關
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相關法令、該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規定,以及本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轉
換為甲方之普通股,不須另取得雙方股東會同意。為免疑義
,換股基準日後,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甲乙雙方之除權息
結果調整。甲方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依本契約之換股比例調整其轉換價
格。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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