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設: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第1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交付前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依據: 一、本公司106年3月27日董事會決議。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6年3月31日證櫃債字第10600069681號函申報生效。 三、公司法第252條第1項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券名稱: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第1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三、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貳億陸仟萬元整。 四、票面金額:本公司債之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壹種。 五、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六、發行期限:本公司債發行期限為五年期,自民國106年4月7日發行,至民國111年4月7日到期。 七、票面利率:採固定年利率1.15%。 八、還本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屆滿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九、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發行在外餘額按票面利率單利計付息乙次。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十、擔保方式:本公司債委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委任保證契約履行公司債保證。 十一、承銷方式:委託證券商以洽商銷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十二、承銷或代銷機構: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受託人:本公司債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四、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予債券所有人。 十五、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公告或按照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辦理。 十六、債券形式: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七、所有本公司收回(包括由次級市場買回)或償還之本公司債應即註銷,不得再行賣出或發行。 十八、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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