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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台新金要求履約 財政部籲:別再帶風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07 12:03


▲財政部長許虞哲曾公開表示,希望各界給彰銀案司法審理的乾淨空間。(圖/NOWnews 資料照)

彰化銀行將於今(2017)年 6 月 16 日召開股東會,並進行董監事改選,據傳泛公股已加碼買進持股達 30%,估可掌握 42% 股權,台新金要求財政部應正視誠信、履行契約。財政部則以聲明回應,早已履約完成而無違約,且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早已認屬當年是「一次性合約」,也呼籲台新金控應正視判決內容,勿再「帶風向」誤導大眾。


回顧彰銀案,台新金在 2005 年以每股 26.12 元,總金額約 326 億元,標得彰銀 22.5% 股權、並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權;不過,2014 年底彰銀董事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讓台新金失去對彰銀的掌控權。台新金不滿結果,隨即提出司法訴訟,一審宣判已在去年 11 月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判財政部勝訴,而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結果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出爐。

台新金 5 日時引用台灣法學會的法律學者說法,包括台大法學院教授謝銘洋、王文宇及副教授柯格鐘,台新金強調法界學者並不認同財政部在契約上的失約,也呼籲財政部要履行契約、將董事席次還給台新金。

對此,財政部 6 日則發表聲明回應,地方法院判決早已認定當年的契約為「一次性合約」,財政部早已履約完成,並未有「政府帶頭違反誠信」狀況,也強調台新金控應該正視判決內容,而不是繼續誤導社會視聽。

財政部指出,就算在國外,這類型的公股銀行契約本來就是見解不同,以美國而言,該國法律明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期限不得超過 10 年,德國甚至認為此類契約有違公序良俗而無效。而台灣的最高法院歷來的判決近似德國,多半都認定這類情形是違反小股東公平選舉之權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財政部強調,彰銀案明明還在二審判決期間,但台灣法學會 3 月 23 日卻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座談會,且不斷有法律學者討論彰銀案,這些內容可能會影響進行中司法審判,不論是時機或是內容都不洽當,應還給司法乾淨、不受干擾的審理空間。

此外,財政部也澄清,2014 年董事改選會前,為了維護股東權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才會於 2014 年 10 月 8 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依職權令彰銀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並獲該會於 20 日函復已請彰銀注意依規定辦理。財政部認為,各界應尊重彰銀多數股東之決定。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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