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聲請人並已提供擔保金新台幣263,169,198元,相對人應將聲請人共同提名之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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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麗卿、盧金榜、徐金藍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6年度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全癸字第278號執行命令
4.事實發生日:106/04/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欣同投顧及陳麗卿、盧金榜、徐金藍,共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請求應將聲請人共同提名之被提名人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之
候選人名單。
6.處理過程:
依據臺北地方法院2017年4月10日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
聲請人已提供新台幣貳億陸仟參佰壹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之擔保金,
相對人依法暫時將聲請人共同提名之被提名人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為確保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選舉之有效性,保障全體股東及公司權益,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就前揭裁定及命令提起抗告,
以遏止聲請人之惡意濫訴及浪費司法資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認為前揭裁定及命令未審酌以下三點,其適法性顯有疑義:
(1)案情完全相同之新大同案(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法院完全審究提名文件之完整性,作成該案駁回聲請之裁定;
本案卻完全未為實體審究。
(2)本案未裁定由本公司提供反擔保金而免除假處分及其執行,
且全未審究本公司將因受假處分及其執行,而有難以補償之重大危險。
(3)本案擔保金之計算方式雖以發行股份數為計算基礎,
惟卻除以9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且未審酌對方提名人數為3人。
綜上,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就前揭裁定及命令提起抗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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