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子福音 房租可列綜所稅扣除額 最多抵12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4 08: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也可列為綜合所得扣除額。(圖/NOWnews 資料照)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起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可列為所得扣除額,提醒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要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以便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戶籍在租屋處、自住,非營業或執行業務,其房租就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以最高 12 萬元為限。
換句話說,只要房東為房屋申報租賃用途,且讓租房者入戶籍,房客只要不是租屋進行營利、業務用途,就可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將房屋租金申報列舉扣除,最高扣抵 12 萬元,是在外工作、就學遊子的一大優惠。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申報人若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將被視為有房族,房屋租金支出就無法扣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當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時,必須提出 2 項證明文件,第 1 項是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第 2 項則是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指出,第 1 項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付款證明影本,例如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第 2 項證明文件則是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租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可提出納稅人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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