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鼎科技:本公司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提出再抗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4 17:40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案號:106年度抗字第13號 股別:捷股
2.事實發生日:106/05/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案由:本公司於106年4月25日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
30日司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新竹地院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為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已於今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再抗告。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本案相關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案為買回普通股(庫藏股性質)不影響本公司獲利能力,且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不影
響營業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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