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6/06/012.違規情形:辦理衍生性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3.罰鍰金額:核處新臺幣200萬元。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核處應予糾正。5.預計改善措施:日盛銀行將就相關流程加以檢視,並依金管會之意見改善。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