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致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6/13
2.公司名稱: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經106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經民國106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本次現金減資金額為新台幣
1,233,136,790元,銷除股份123,313,679股,係以目前流通在外發行股份總數
308,284,198股為計算基準,現金減資比率為40%,依各股東持股比例,
每股退還現金4元。
(2)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600股
(即每仟股減少400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
日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者
,依面額10元計算給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
之。
(3)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849,705,190元,分為184,970,519股,
每股面額10元。
(4)本次現金減資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5)本案經民國106年股東常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
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新股上櫃等相關事宜。
(6)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使現金減資比率與
每股退還現金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7)本次減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法令變更或因應其他客觀環境修正
或其他相關未盡事宜等情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8)本公告依據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辦理。
(9)如本公司債權人對前項現金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自本公告日次日起30日內以
書面向本公司提出,以便依法辦理,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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