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重申董事改選合法 對台新金提告將依法應訴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7-04 21:16
台新金控 (2887-TW) 今 (4) 日表示,其已於今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彰銀 (2801-TW)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彰銀重申,董事改選一切合法,對台新金所提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將依法應訴。
彰銀表示,該行 106 年度股東常會經 106 年 3 月 23 日董事會全體董事 (包括台新金控法人代表人) 同意召集;股東會當日依公司法第 182 條之 1 規定,由董事長擔任股東常會主席,召集程序一切合法。
彰銀強調,該行 106 年度股東常會選舉第 25 屆董事 (含獨立董事) 案,於公告召開股東常會之日,已載明於召集事由中,董事的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全體董事 (包括台新金控法人代表人) 審查同意後,依法於股東會前 40 日公告。
針對台新金指稱彰銀在財政部主導下,於股東會進行董事選舉案時,將有違法令而不具表決權的選舉票計為有效票,對此,彰銀表示,股東會當日經占該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 95.755% 之股東親自出席 (含電子投票) 或委託出席,合法選任 6 席普通董事及 3 席獨立董事,台新金控及其所委託之徵求人亦參與投票,決議方法並無任何違法。
財政部也說,鑑於股東會選舉開票過程公開進行,且雙方均有監票人參與,又雙方委託書徵求數目及電子計票均經集保公司查驗,彰銀股東會選舉絕無違法計算有效票。
彰銀表示,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應予遵守,對於台新金控因選舉結果不如預期,不思為何無法取得多數股東支持之原因,卻濫行提起訴訟,企圖透過訴訟推翻股東會合法決議、侵害其他股東權益、浪費司法資源之舉,該行甚感遺憾,並將依法應訴,以維護全體股東之權益。
財政部也表示,彰化銀行 106 年 6 月 16 日股東會於公開、公平、公正的情況下依法辦理,台新金控相關人員均在場,股東會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本案將由彰銀於接獲台新金控起訴書後委請律師應訴。
關於「和解」問題,財政部表示,台新金控從未要求與財政部協商,財政部協商大門一直敞開,惟雙方協商須兼顧全民利益、股東及彰銀員工之最大利益下進行。
而彰銀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一事,財政部也解釋,是因元大證券中止股務代理契約,該行為使股務作業能順利推動,乃建議由兆豐證券擔任該行股務代理機構,提報董事會討論。該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屬私法契約行為,財政部予以尊重。至相關公股對彰銀的持股都是基於其專業判斷所為的財務性投資,財政部原則尊重各事業自行衡酌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鉅資加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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