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6/07/242.函請補正期限:106/07/253.補正內容:增列P.14董事酬金備註、修改P.19揭露文字、修改P.38~P.39股東資料格式4.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修訂後年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