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須提出良民證 補教業:比8大行業不如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23 22:22
教育部擬修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2 日在台中市舉辦中部地區公聽會,由於補教法第 9 條規定聘任教師須提出 3 個月的「良民證」,使得在場近 700 名補教業者相當不爽,直轟是歧視,讓他們比 8 大行業還不如,甚至一度在會議中集體退場。
綜合媒體報導,補教法第 9 條規定業者聘僱教職員工前,須檢具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以及「3 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使得補教業者相當不爽,不但在會場外頭高舉白布條抗議,會議中更團結地接力抨擊。
台中市補教協會副理事長楊佳叡直接開罵,補教法第 9 條規定已經違反公平比例原則,規定比八大行業要求還嚴格,刻意對補教業貼標籤;從事補教業 30 多年的唐姓業者則稱,林奕含事件轟動全台,立院 6 月間匆促修法,只是為了平息社會輿論,給補教業者先做有罪定論,根本就是苛刻立法。
台中市補教協會理事長盧明桂也氣憤地說,全台校園內性侵、性騷擾案件每年多達數 10 件,甚至破百件,比「補教業還多」,政府如要求補教業聘任教師提供良民證,那對幼教業、校園教師、公務員也要「一視同仁」。會議中,因立場不同,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理事長謝京含上台發表意見時,補教業者大喊下台,甚至一度集體退場表達抗議。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表示,良民證規定早在民國 103 年就已存在,今年 6 月修法只是將其提高到法律位階,未來學校、幼教及課照中心也都要比照辦理。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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