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凱-KY:本公司與五龍動力有限公司以及中國貴州省貴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簽訂「貴安新區電池新材料生產項目投資合作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6/09/3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五龍動力有限公司以及中國貴州省貴安新區管理委員會
3.與公司關係:五龍動力有限公司(FDG Investment Limited)係本公司股東FDG
Kinetic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本公司21.8%股份)之100%持股股東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9/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 立凱電(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2016年4月14日及2016年11月10日與五龍
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稱五龍動力)簽署之合作協議及合作框架協議,正式於2017年9
月30日與中國貴州省貴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貴安新區開發投
資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貴安新區」)及五龍動力(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五龍動
力(貴安)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簽屬投資合作協議,共同成立合資公司。據此,
合資公司將由五龍動力擁有51%股權、貴安新區擁有40%股權及本公司擁有9%股
22,500,000元。
(2)於2017年9月30日,五龍動力、貴安新區及本公司訂立附屬投資合作協議,
據此,基於五龍動力、貴安新區及本公司的投資合作,貴安新區同意給予合資公
司估計不少於人民幣120,000,000元的金額作為補助金。
(3)合資公司將建造生產設施以製造及銷售鋰離子正極材料,規劃為年產量
30,000噸產能。
(4)根據投資合作協議條款,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將向合資公司提供
技術授權及諮詢顧問服務並收取相對應之服務費收入。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促進本公司於正極材料生產業務
的擴張及發展。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主要從事正極材料生產。本公司認為簽訂
「貴安新區電池新材料生產項目投資合作協議」,可使本公司利用各訂約方的專
業技術及商業聯繫,促進本公司於正極材料生產業務的擴張及發展,符合本公
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根據投資合作協議之條款,各出資方擬出售或轉讓各自於合資公司之股權時,
五龍動力可按相同條款就該等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於五龍動力未行使其優先購
買權或未事先得到五龍動力書面同意確認其將不行使其優先購買權之情況下,各
出資方概不得向他方或第三方出售或轉讓股權。
(2) 投資合作協議可在以下情況終止:(i)投資合作協議訂約方同意;或(ii)於非
違約方向違約方發出書面通知後60日內,違約方未就有關違反行為作出補救措
施;或(iii)投資合作協議簽署日期起計兩年內尚未獲授成立合資公司之批准;或
(iv)投資合作協議所載若干違約事件發生;或(v)當貴安新區提供之補助金或附屬
投資合作協議終止。
(3)此投資案最終仍需由相關決策單位及主管機關的許可(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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