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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B逆商業時代》得帳戶者得天下?一場哈士奇與狼的戰爭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1-12 12:00


彼得杜拉克在 1992 年談到未來管理時說:「企業衡量創新的那把尺,不在於科技上的突破 ,而在於創新對顧客及市場的重要性:是否能創造新價值,使顧客更加滿足?」他舉出的例子是「分期付款」,對顧客及市場造成的衝擊,絕不亞於 20 世紀其他的偉大科技發明。

Fintech 的出現對於 21 世紀而言,產生的影響恐怕也不亞於「分期付款」。但對於很多人來說,Fintech 似乎是一個深奧難懂的名詞,當中又牽涉「密碼學」「區塊鏈」這類無法理解的專有名詞。Fintech 究竟是什麼?為什麼不容易理解但是人人都在談?阿里巴巴的雙 11 也跟 Fintech 有關?以下是盧希鵬在《C2B 逆商業時代》的精采說明:


Fintech 新創企業天馬行空的破壞式創新,嚴重挑戰原本金融體系用以維持安全與秩序的嚴謹方法,也因此形成了一場「哈士奇與狼的戰爭」。

新金融的破壞式創新,可以分為由傳統金融業(銀行)主導的「金融互聯網」,這一方就是哈士奇,他們是文明而富有教養的。另一方是 FinTech 新創企業主導的「互聯網金融」,他們是狼,不惜使用野蠻的方式以求生存。

當一群野蠻的狼衝撞法律,勢必造成哈士奇的騷動。哈士奇有一個特性,就是主人把骨頭(FinTech)一扔,全體哈士奇都會去搶這一根骨頭,這是模仿狼的行為,只不過牠們搶骨頭的目的,不是因為餓了,而是為了好玩,因為他們主要的食物來源,不是這根骨頭,而是主人給的飼料。狼卻不一樣,他們搶骨頭是因為真的餓了。狼為了生存,會聞到血的味道,而這血,就是「帳戶的數量」。接著我就以阿里巴巴為例,述說狼的演化過程。

演化一:由電商帳戶到支付帳戶,得帳戶者得天下

大陸電商一開始,因為信用卡不普及,為了求生存,阿里巴巴 2004 年就發展出代收代付的第三方支付。不過大陸到 2010 年才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繼發了超過數百張第三方支付牌照,不過仍以擁有淘寶用戶數的支付寶獨大。

這就是我說的「得帳戶者得天下」,支付的重點不在轉帳,而在拿到超過 8 億以上的電商帳戶數,之後微信支付急起直追,靠著它既有的社群媒體帳戶與發紅包策略,得到了另一半的天下。

演化二:支付帳戶到理財帳戶,交易成本降低解構金融業

有了儲值,接下來就是理財。2013 年,支付寶與天弘貨幣基金聯合推出「餘額寶」的理財業務,對金融業產生莫大的衝擊。這項衝擊主要來自於互聯網金融的低交易成本,讓 1 塊錢人民幣也可以投資,因為發行時機(貨幣基金高達 7% 收益率)與長尾的力量,讓餘額寶推出半年,基金規模就超過整體貨幣基金產業的規模。

存貸款的利差是銀行主要的獲利來源,但是銀行存貸款的利息法律規定了上限,此時與互聯網金融的利率一比,人們的錢都存入了餘額寶,造成銀行業者必須要以更高的利息,向同業拆借市場與貨幣基金借錢,更進一步提升貨幣基金的收益水準。逼得傳統金融業者開始反擊,提升交易成本障礙,譬如限制金融卡轉入餘額寶的金額每次不得超過 5 千、每日不得超過 2 萬、每月不得超過 5 萬人民幣

此外,傳統金融業者也開始要求餘額寶應該和商業銀行一樣,繳存 20% 的存款準備金,並取消「提前支取不罰息」的優惠,結果讓餘額寶的一年收益率下降到約 1%。所以我認為,這場戰爭最終哈士奇會贏過狼,因為哈士奇的主人手中,有槍。

演化三:由支付帳戶到生活帳戶:由線上走向線下

線下的人數,總比線上多。2014 年,這群線上的狼,開始大舉往線下進攻。2014 年,阿里巴巴與騰訊在兩個月之內,彼此競賽,花了超過 15 億人民幣作為乘車補助。乘客每坐一次計程車,快的打車補助 13 元人民幣,滴滴打車補助 12 元人民幣,但如果補助大於車資,乘客必須要用手機支付寶或手機微信支付 1 分錢。意圖是利用搭小黃的補貼,擴大行動支付帳戶數。

微信搶紅包也是,如果你沒有綁定行動支付,系統通常會讓你搶到大紅包,以刺激你使用行動支付。我自己就是搶到了 200 人民幣的大紅包,為了支領,才綁定金融卡的。此外,阿里巴巴推出口碑網,連台灣的寧夏夜市也成為獲取帳戶的目標。這場得帳戶者得天下的戰爭,正式由線上電商,走入線下的各行各業。

演化四:支付帳戶到大數據帳戶,P2P 的基礎建設

陌生人可以信嗎? 網路是一個 P2P(個人對個人)的世界, 要管理彼此陌生的 P(個人),靠的是大數據。2015 年,支付寶推出了芝麻信用分數,資料科學家收集來自政府、金融機構、電商平台、支付工具的數據,依照「信用歷史」、「行為偏好」、「履約能力」、「身分特質」、「人脈關係」5 項個人訊息,分析出消費者個人 350 至 950 間的信用分數,600 分以下,就是信用不良。我相信,當此項基礎建設建立之後,新金融將面臨的挑戰將是 P2P 借貸的商業模式,以及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

個人化金融與群眾募資四次演化,我們可以看到哈士奇是被豢養的,已經失去狼性,而狼是放養的,野性尚存。所以,幾乎所有破壞式創新一開始都違法。當初網商違法不開發票;現在 Uber 違法,因為司機沒有職業牌照;Airbnb 也違法,因為房東不繳稅;互聯網金融也違法,因為金融業是一個被強制監理的業務。但是我們到底是要用過去的法律,規範破壞式創新的未來,還是要修改法律來幫助破壞式創新步入正軌,普惠更多人?

贏在細節、輸在格局。新金融的意義,不只是規範個人化金融的流程細節,更要看到互聯網金融所帶來的大格局改變。

《C2B 逆商業時代》商業周刊出版

http://www.books.com.tw/web/sys_serialtext/?item=0010763444&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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