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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尚非金屬(08331-HK):張強獲法庭命令禁發購股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2-19 08:16


飛尚非金屬(08331-HK)公布,公司已收到一份於12月18日之原訴傳票傳票,由原告人張強對公司;執行董事鄧力執行董事蔡南麟;執行董事張永民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釗洪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淑君;獨立非執行董事卓達儀;獨立非執行董事尹怡;及公司於2017年12月6日所授出購股權之承授人(不包括鄧力、蔡南麟及張永民)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提起編號為高院雜項案件2017年第2715號之法律訴訟。

根據原訴傳票所背書之索償,原告尋求:

1)宣告公司與莊世斌之間日期為2017年12月5日之認購協議無效,並自本訴訟開始即告無效。

2)一項限制鄧力、蔡南麟、張永民、陳釗洪、陳淑君、卓達儀及尹怡的禁制令,禁止其落實、完成或以其他方式實施認購協議之條款。


3) 宣告公司根據公司於2015年12月12日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於2017年12月6日授予鄧力、蔡南麟、張永民及其他承授人之5000萬份購股權為無效,並自本訴訟開始即告無效。

4) 一項限制鄧力、蔡南麟、張永民、陳釗洪、陳淑君、卓達儀及尹怡的禁制令,禁止其:a. 向任何個人或實體授出任何進一步購股權以根據購股權計劃認購股份;b. 向任何承授人發行任何有關購股權的進一步股份;及╱或c. 實施任何進一步或其他行動以有利於任何承授人行使任何購股權或試圖行使購股權。

5) 一項限制鄧力、蔡南麟、張永民及其他承授人的禁制令,禁止其行使或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購股權及╱或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彼等透過行使購股權獲得之該等股份。

6) 損害賠償(待評估)。

7) 費用。

8) 法庭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命令。

原告人亦透過單方面聆訊尋求非正審強制令,於2017年12月18日,法庭命令:

(1) 禁止公司、鄧力、蔡南麟、張永民、陳釗洪、陳淑君、卓達儀及尹怡:a. 向任何個人或實體授出任何進一步購股權以根據公司於2015年12月12日所採納之購股權計劃認購股份;b. 向任何承授人發行有關公司於2017年12月6日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該等購股權之進一步股份;及╱或c. 實施任何進一步或其他行動以有利於任何承授人行使任何購股權或試圖行使購股權。

(2) 禁止鄧力、蔡南麟、張永民及其他承授人:a. 行使或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購股權;及╱或b. 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彼等通過行使購股權已獲得的該等股份。

3) 本命令第(1)至(2)段將保持有效至2017年12月29日(包括該日),除非於彼時之前其獲法庭之進一步命令加以更改或解除。發出命令之申請須發還法庭,以供於2017年12月29九日進一步聆訊。

4) 公司須及無論如何於收到本命令起3日內(或原告人及本公司或可能書面協定之有關其他時間或日期)書面知會原告人律師下列事宜:a. 公司所知悉之各承授人(不包括鄧力、張永民及蔡南麟)之姓名、地址及聯絡詳情。b. 公司所知悉之莊世斌(即根據公司於2017年12月5日所訂立之認購協議中的5000萬股股份之認購人)的地址及聯絡詳情。並須於收到本命令文件7日之內發出宣誓書╱確認書核實上述資料。

5) 原告人必須使用本命令第(4)段所取得的資料及文件用於進行現有的法律程序或,或就有關購股權及╱或認購事項有關的所有事宜開始及進行新法律程序。

6) 原告人必須將第(4)段原告人之承諾所指的文件以及該等法律程序中的所有隨後法庭文件及命令,以平郵方式郵寄至鄧力及張永民於中國之地址。

7) 原告人獲指示將有關承授人(不包括鄧力、張永民及蔡南麟)之法庭文件送達予公司之辦事處。

8) 於公司提供上文第(4a)及(4b)段所載的有關資料後,原告須盡快加入承授人(不包括鄧力、張永民及蔡南麟)及莊世斌作為該等法律程序的其他被告人,並安排按公司所提供的有關地址將法庭文件送交至有關其他被告人。

9) 於向原告律師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後,被告人可自由申請改動或解除本命令。

10) 費用將作保留。

公司現正就法律訴訟尋求法律意見,並將於適當時候刊發進一步公告,以令其股東及投資者者知悉法律訴訟之任何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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