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不補休就是給加班費 雇主不能拖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1-11 14:12
勞基法昨天 (10 號) 完成三讀,但外界對新法「加班換補休」的規定很有意見,認為雇主可以藉著拖延補休,最後讓勞工拿不到加班費也沒辦法補休,行政院今天 (11 號) 表示,這是錯誤、扭曲的解讀,加班換補休的發動權在勞工,雇主不能拖延,如果雇主不同意補休,就是要給加班費,而且在一年內就要處理,不會出現外界認為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勞基法完成三讀,加班換補休的規定,引來學者和輿論的質疑,認為這反而可能會讓勞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費,也換不到補休,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32 條之一是朝野共識,外界推論認為雇主可以拖延補休,然後就不了了之,這是極盡扭曲,事實上加班如果要換補休,發動權是在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果這樣雇主可以處罰,最高罰 100 萬元。當勞工提出補休要求時,雇主也可以不同意,但雇主這時候就是要付加班費『當你加班以後,一定可以拿到加班費,因為發動權在你,然後如果你要求補休,雇主也同意,不可以無限制地今年拖明年,明年拖後年,一年內就要處理;如果沒有補休到的話,雇主在一年 (內) 就要付加班費,你不可以不付,這個也是有裁罰規定的。所以有關媒體報導,或是在網路上講說以後加班費再也領不到了,我們覺得這是把條文跟整個現實完全扭曲了......』
徐國勇說,這個條文可以確保勞工「一定」領得到加班費,臉書上提到的狀況根本不可能發生,修法就是要阻絕這種狀況。至於 34 條輪休不得少於 8 小時,36 條七休一原則,外界大多已經了解,所以把焦點放在 32 條之一,他希望一些過度解讀的人士能回頭細看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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