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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論壇》莊春發/互信與利益共享—論勞基法修法的癥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1-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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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立院外抗議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圖:NOWnews)

最近台灣社會最夯的爭議是勞基法的第二次修法,上次的勞基法的修訂內容可能接受較多勞團的意見,變成修法之後的版本,造成雇主成本的大幅增加。資方在不滿意下,有所謂的「上有決策,下有對策」的反應,採行緊縮勞工加班的機會與時數,所以第一次的修法結果,最後雖然有減緩勞工不致過勞的效果,但是最終也讓勞工獲得的收益可能減少,整體社會甚至因為此勞動條件的改變,造成若干行業產品的價格或服務的報酬,有向上調漲的藉口。

經過一段時日試用之後,各級政府單位確實發現此法制的改變,未能發揮原有修法的預期效果,反而是帶來種種負面的作用,因此在賴內閣上任之後,接收受各方之建議,進行下列項目的變更:
第一,未來經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在經過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後,可鬆綁「7 休 1」,在 14 天內至少休假 2 天(2 天例假),亦即最多可連續工作 12 天。


第二,未來雇主若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不再像過去的規定:未滿 4 小時都算 4 小時、未滿 8 小時都算 8 小時的「以價制量」計算方式,未來工時、工資都將採「核實計算」,做多少算多少。

第三,備受外界關注的輪班制勞工休息問題,明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這次修法則改為「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報請勞動部公告者」,如果經過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得變更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為「至少連續 8 小時」。

第四,為解決過去《勞基法》未明確規範「補休制度」,導致常有勞資爭議的問題。國民黨團提案若經勞工同意可在加班後選擇補休,且補休時數應照《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工資計算規定,2 小時以內給 1.34 倍、超過 2 小時給 1.67 倍的方式計算補休時數。不過最後表決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改為勞工加班後經雇主同意可換補休,補休時數「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亦即比例以「1:1」計算。

第五,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原為 46 小時,這次修正改採「工時帳戶」制度,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可挪動為每 3 個月加班工時上限不超過 138 小時,其中每月不超過 54 小時。

第六,原本勞工特休假只要在該年度終結時未休完,就給工資作為補償,此次修法給予彈性,只要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就可再多遞延 1 年。

勞動部兩次的修法猶如父子騎驢,都受到整體社會的嚴厲的批評,為什麼會發生這種讓人不解的結果呢?也許可以由資方勞方政府方三方所應扮演的腳色,看出問題的癥結。

勞團與資方的有所爭議時,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應當是公親,但是過去歷史的發展顯現的是:勞團一旦受到資方剝削時,政府並沒有為勞團爭取到最大的利益,例如:華隆案,政府開始採用「代位求償」手段由政府先墊款支付,然後再由政府向關廠業者求償,以保障勞工能夠獲得應得的退休金。

但是政府出面仍無法向休業的資方取得員工的退休金之後,主管機關勞動部反而反過來聘僱很多律師,並編列巨額預算,要勞方將退休金償還給勞動部。勞方經此經驗怎能再相信政府可以做為他們爭取權利的後盾。新聞畫面呈現勞工三步一跪,五步一叩,由苗栗頭份跪到總統府前,政府部門的勞動部也視若無睹。

其他的案子最後甚至出現以臥軌方式表達心中的最大不滿,或者占據高速公路,以阻礙交通為手段,希望能夠引起整體社會的同情。勞團在與資方談判的過程裡,經常處於弱勢,過去的例子罄竹難書。當然勞工對於政府部門執行法律的決心與能力,將產生極度的懷疑。

資方與政府的關係,亦如同勞方所面臨的處境類似,經常面臨公司的計畫趕不上政府政策上的變化,以至於企業的經營最大的障礙,往往是來自於政府政策的不確定性。政府部門一旦由公親變成事主之後,許多事件當中就會出現「順了姑意就逆了嫂意,順了嫂意就逆了姑意」的現象。政府部門永遠是被批評與埋怨的對象。所以,如何藉由周全的法治,以及確實執行法律,保障雙方的最大利益,可能是勞工政策最重要的一環。免得政府變成父子騎驢,怎麼做社會上都會有人不滿意。

換言之,勞團與資方長期無法互信,勞團也不相信政府部門所訂定的法治,能夠保障他們的最大利益,資方也長期覺得政府只會站在貧弱的勞方,而忽略資方權益的確保,因此無法對於政府部門產生一定之信任。

此外,經濟發展過程中,除需要資方的資本與技術之外,勞方提供的勞動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實務上,很難區分那個生產因素在生產過程的貢獻比例。但是自八0年代國民所得分配給勞方薪資的比例為百分之五十左右,降低到現在只剩下百分之四十左右,資方在此過程遽增百分之十左右國民所得的分配,因此勞方會覺得分配上受到剝削,這也可能是長期以來,台灣勞工處於低薪階段的原因之一。換言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如何將國民所得合理分配給所有參與生產的參與者,是政府部門未來要慎重考慮的地方,並提出一定的解決方案。

總之,勞資糾紛最大的原因,肇因於勞方與資方無法相互信任,在於政府部門過去並沒有確實按照既有法律規定執法,以確保生產中兩造的利益。其次,在經濟利益的分配上,資方並沒有共享的思維,將一定比例的經濟果實,分配予參與生產的勞方。未來如果政府、資方、勞方三方能夠藉由某種機制建立互信制度,其次,參與生產過程的參與者如果均能夠有共享的思維,上述勞基法修法的爭議,將可迎刃而解,社會甚幸、國家甚幸!

●作者:莊春發/東吳大學兼任教授、有線電視研究學者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 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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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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