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康: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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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4家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間一筆藍光播放器之銷貨交易於103年間接獲來自末端銷售公司(亦是被告
公司之一)主動來電,表示因其於售貨後發現銷貨之產品(藍光播放器)有瑕疵,欲
收回該批貨品,故而主動邀請原告及被告等六家公司協商退貨事宜。
(2)原告於104年12月15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其與被告五家公
司所簽立之退貨協議無效;另請求確認被告立康公司對原告所簽發之支票債權不存
在,及被告立康公司應交付原告已受領之款項1,658,575元。
6.處理過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01月17日宣判,
其判決主文為: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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