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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1/24
2.公司名稱: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交所代碼:3514,下稱「昱晶能源」)及新日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76,下稱「新日光」)等
三家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公告簽訂合併意向書,擬進行
合併事宜(下稱「本合併案」)。之後,由新日光分別向行政院
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國發基金」)以及耀華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下稱「耀華玻璃」)提出投資合併後存續公
司申請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新日光告知,該公司已於107年1月24日收受國
發基金就投資合併後存續公司申請案之正式核准函,該函核准的
投資條件如下:
(1)依合併後存續公司辦理該次私募增資定價基準日前1、3、5日
收盤均價之最低價與前30日均價二者孰高之80%為投資價格參與
投資(計算方式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相關規定)。
(2)本基金投資股權比率不超過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
會持股比率,且不超過合併後存續公司民間最大股東持股比率。
(3)合併後存續公司承諾於合併後1年內完成公開現金增資至少
11億元,並協助本基金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取
得董事席次與推薦當選獨立董事席次合計不少於全部董事席次
之1/3。
本公司與昱晶能源、新日光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本合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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