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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夠麻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0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1/2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11/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

股辦法,並於107年1月26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修正前條文如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之。

3.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

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

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修正後條文如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之。

3.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本條第(二)項所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

制但仍應符合本條第(二)項所述屆滿二年之規範,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

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

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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