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報廢換新車符合3條件 可少繳貨物稅5萬元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1-30 17:58
財政部今 (30) 日表示,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只要符合去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報廢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前出廠的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的貨物稅每輛可少繳 5 萬元。
財政部表示,辦法中所定義的大貨車,是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
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符合下列 3 項規定者,就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包括第一、 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報廢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前出廠的大貨車;第二、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第三、報廢的大貨車及換購之新大貨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此外,財政部表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時,需要檢附 5 種文件,包括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大貨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中古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中古大貨車辦理報廢之汽 (機) 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以及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等,就可減徵 5 萬元的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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