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擬送國外處理 發包作業違反預算法 立委要求撤案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台電公司有意花費113億元、在2018年底前將核廢料送到國外處理,今(16)日引起朝野立委群起砲轟,主要是發包作業違反預算法,加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尚未法制化,立委們要求經濟部撤案。
台電有意從今年至2018年期間,將1200束用過的核燃料分作4批次、每批次300束,每年1次運往國外,總經費112.57億元。該計畫截止投標日為4月8日16時,開標時間為4月9日。
台電上述計畫,違反預算法第54條第2款第1目規定,亦即「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辦理國外再處理經費屬新增計畫,需待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因此引起立委們關切此舉是「未審先核」。
但經濟部長鄧振中也指出另一條法源表示,若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進行辦理,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限制。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民進黨立委陳明文都質疑,該做法屬於新增計畫,除了不符合正常業務確實需要,發包的程序也違反預算法。
黃昭順認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還沒有法制化,這項招標案第1年就要支出16.95億元,且執行期長達20年,也未先行召開公聽會討論。陳明文則表示,要將提臨時提案撤除此預算。
面對立委砲轟,鄧振中表示,目前用過核燃料管理策略是參照國際作法的3階段辦理,分別是「近程廠內水池貯存」、「中程廠內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等,同時依照行政院1997年9月2日修號公布的「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規定,尋求在國外進行核廢料再處理的可行性。
要將核廢料送到國外再處理,鄧振中說,主要是考量維持核一二廠運轉執照效期內正常發電及驗證用處理核廢料長程管理選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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