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金融弊案頻傳全因懲處不痛不癢 金管會加重「棒子」痛感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2-25 09:10
台灣近年來,大小金融弊案接二連三發生,尤其兆豐違反洗錢防制法遭美國裁罰,且一口氣就是重罰新台幣 57 億元之後,相對於我國金融法規「最高」只罰 1000 萬元的罰鍰,各界開始認為「不痛不癢」,因此,提高罰鍰上限呼聲不斷。金管會決議「金融六法」(金控法、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證券投資人保護法、保險法) 拉高罰則,將是立法院本會期重要修法重點,未來金融業如果發生弊案,將會痛感加倍。
從樂陞案、兆豐洗錢遭美裁罰案、永豐金違法超貸案、到慶富詐貸案,有的造成投資人傾家蕩產;有的被美國重罰 57 億元,卻因為是公股行庫身兼上市公司,變相地等於由全民以及小股東買單;而慶富案根據行政院公布資料,國內銀行因為此詐貸案共損失了 201 億元的巨額金額,更是情何以堪。
不只這些震撼金融界的大弊案,ATM 被駭客駭,或是被自己員工盜用公款,不然就是資安、洗錢防制系統建置或監督作業不力,金融弊案層出不窮。
「人謀不臧」一直困擾著金融市場,銀行內部層層疊疊架構的內控內稽查核機制,就是要防患於未然,但很多銀行卻經年累月查不到,首要關鍵就在根本沒有落實查核。而之所以沒落實查核,外界多認為是因為罰鍰太輕,對金融機構來說「不痛不癢」,這也讓立委針對金融業處罰不夠重的修法聲浪再起。
的確,以美國金融執法機構為例,針對銀行業防制洗錢作業不力的罰鍰,動輒 2、3 億美元 (折合約新台幣 58-88 億元) 起跳,若銀行真涉及洗錢,還有國際大銀行被重罰 25 億美元 (折合約新台幣 735 億元) 的先例。
反觀我國,以「銀行法」違反內控規定為例,現行最多只能罰 1000 萬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曾坦言,台灣對金融業罰鍰最多 1000 萬元,相對其他國家較輕,懲處要讓金融業「有感」,所以有修法必要。
目前期交法已率先將罰鍰上限倍增到 120 萬元,據了解,外界最關切的銀行法,罰鍰上限則考慮從現行 1000 萬元提高到 5000 萬元,雖然罰鍰沒有提高到上億元,但處罰後限期仍不改正者,可按日連續處罰,連續罰的結果,嚴重時就有可能上億元。
近年的金融業弊案頻傳,公股行庫出包事件尤其多,民眾也不樂見辛苦賺錢繳稅,還要替這些公股行庫承擔損失,顧立雄上台後十分重視金融監理,他更多次表示對於金融監理「要祭出棒子」,他更直言,「尤其針對一犯再犯的情事,若是故意或累犯,他的棒子打下去,一定會讓大家感到痛,希望金融業好自為之。」也因此,立法院新會期下周二 (2/27) 開議,金融六法拉高罰則將是今年立法院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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