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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自2001年起已開始研究CDR上市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來,中國存托憑證(CDR)成為兩會議論的熱詞。不知道CDR,似乎已經沒有辦法跟小夥伴們聊天了。CDR究竟為何物?DR(存托憑證)業務的具體框架是什麽?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DR即“存托憑證”,是境外市場上一種較為成熟的證券品種。它是指境外主體在境内發行的、代表其境外股票等基礎證券權益的有價證券。存托憑證通常涉及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托管人、投資者等多方主體。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曾在兩會期間表示,中國存托憑證(CDR)很快推出,會選擇一批新經濟的企業,一些獨角獸企業。閻慶民指出,CDR主要是解決兩地的法律管轄不一樣, 解決跨境監管等問題,有利于已經海外上市和從海外退市的企業回A。

對于CDR準備工作,3月19日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2001年起,上交所即開始研究紅籌公司境内發行股票或CDR上市、戰略新興産業企業發行上市相關問題,為優質創新企業境内上市打下了堅實的方案設計、制度研究和技術實現等工作基礎。尤其是2017年以來,上交所在此前十多年的紮實研究基礎上,邊服務邊思考,通過走訪調研、組織召開工作座談會等形式,進一步掌握了優質創新企業在境内上市意願、訴求和共性問題,上報了多份有關完善現有發行上市制度、支持大型創新企業上市的研究報告。報告提出的“補短板、強弱項、微調規則、簡便操作”的思路以及相關工作方案,獲得了監管部門高度認可。目前,上交所已梳理形成了上交所層面的針對優質創新企業的上市和交易等業務規則。


資料顯示,存托憑證較為常見的模式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與存托人簽訂存托協議,存托人受托存放基礎證券,并向境内投資者簽發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投資者買入存托憑證即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享有基礎證券的相應權益并通過存托人行使,存托人受托辦理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分派股份權益等事務;存托人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基礎證券,基礎證券作為信托財産獨立于存托人、托管人的其他財産,不受存管人、托管人其他債務及破産清算的影響。在監管上,通常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承擔境内證券法對證券發行人規定的信息披露等義務。

與其他證券品種相比,存托憑證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一是基礎證券發行人可以規避直接發行股票可能面臨的法律障礙,實現股票在境内公開發行上市。二是投資者能夠獲取新的投資品種和渠道,直接投資境外優質企業。三是境内市場能夠吸引更多境外企業,國際化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存托憑證種類繁多,按照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存托憑證發行過程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參與型存托憑證和非參與型存托憑證,目前全球範圍内參與型存托憑證已成為市場主流品種;按照發行流通的目标市場,可以分為美國存托憑證(ADR)、全球存托憑證(GDR)等。在全球存托憑證市場中,美國存托憑證所占比例最高,阿裡、百度、京東等我國互聯網巨頭都選擇通過存托憑證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上市。

來源:證券時報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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