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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03 16:36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今日,銀保監會起草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從關聯交易的内部控制、報告和披露以及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公開征求意見。

對于關聯方的定義,《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保險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其中,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淨資産的1%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交易;同時,一個會計年度内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達到前款标準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累計達到前款标準,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而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除了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定義外,《意見稿》將關聯交易劃分為五大類型,包括投資入股類、資金運用類、保險業務類、利益轉移類和提供服務類。

同時,《意見稿》還擬對關聯交易的金額作出明确規定。如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以投資額計算交易額,減少注冊資本的,以減資金額計算交易額;投資于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的,以投資額計算交易額;資金運用類以保險資金投資金額計算交易額等。

此外,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三條比例要求。一是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産的30%與上一年度末淨資産額二者中較高者;二是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和境外投資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産投資限額的50%;三是保險公司對單一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産的15%。

《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動態監測關聯交易的各項金額及比例,建立預警和管控機制,及時調整經營行為以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于違規情況,監管采取“雙罰”制,如監管機構可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對于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意見稿》還規定,保險公司的其他關聯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公開譴責、限制投資保險業等監管措施。(陳婷婷)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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