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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博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

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權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

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實際每股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註: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

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

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未上市櫃時,若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時,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

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上市櫃後,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

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下列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

申請。1.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2.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

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

登記時間。(六) 上述(一)~(四)項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者,

則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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