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通光能: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重訴 字 第1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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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 重訴 字 第19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5/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主文內容如下: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原告先位之訴: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於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
臺南市安南區本田路二段498號,如附件1所示範圍土地、建物之租賃關係存在。)
原告備位之訴: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使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土地上如
附件2 A、B部分所示之人行、車道、大門,不得為現狀變更、設置障礙物、或
其他類似足以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原告所有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0建號建物所占用被告所
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土地如附件3所示位置(面積六五四‧八四
平方公尺)之基地租賃關係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0建號建物繼續占有使用被告所
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土地如附件3所示位置(面積六五四‧八四
平方公尺)之基地。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使用其所有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建號建物內如附件4黃色
部分所示之樓梯、宅門,不得為現狀變更、設置障礙物、或其他類似足以妨礙原告
通行之行為。
(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建號及16-7
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繼續占有使用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建號及16-7建號建物,不得
為現狀變更、或其他類似足以妨礙原告占有使用之行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對於此訴訟事件均有委任律師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委任之律師研商後續因應措施,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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