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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益通光能: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重訴 字 第196號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 重訴 字 第19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5/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主文內容如下: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原告先位之訴: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於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

臺南市安南區本田路二段498號,如附件1所示範圍土地、建物之租賃關係存在。)

原告備位之訴: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使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土地上如

附件2 A、B部分所示之人行、車道、大門,不得為現狀變更、設置障礙物、或

其他類似足以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原告所有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0建號建物所占用被告所

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土地如附件3所示位置(面積六五四‧八四

平方公尺)之基地租賃關係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0建號建物繼續占有使用被告所

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73、74地號土地如附件3所示位置(面積六五四‧八四

平方公尺)之基地。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使用其所有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建號建物內如附件4黃色

部分所示之樓梯、宅門,不得為現狀變更、設置障礙物、或其他類似足以妨礙原告

通行之行為。

(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建號及16-7

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繼續占有使用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6-1建號及16-7建號建物,不得

為現狀變更、或其他類似足以妨礙原告占有使用之行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對於此訴訟事件均有委任律師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委任之律師研商後續因應措施,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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