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要求機構在試點創新企業詢價中需報送估值報告--報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6-15 13:43
證券日報官網周五報導稱,在後續的創新試點企業發行過程中,證監會將要求參與詢價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必須出具研究報告,並通過主承銷商向監管部門報送。
報導指出,中國證監會昨日召開詢價對象工作會議,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及保險機構等共200多家機構詢價對象參加會議。證監會發行部相關負責人在會上表示,機構投資者要在試點企業發行定價過程中發揮好核心關鍵作用。
該負責人強調,創新企業發行試點工作推出後,新股定價面臨新的挑戰。而機構的報價應有充分的研究基礎,要履行嚴格的決策程序,保持專業機構應有的獨立、客觀、理性、審慎。為督促詢價對象切實對試點公司進行深入研究,在後續的創新試點企業發行過程中,將要求參與詢價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必須出具研究報告。
目前國內的新股發行價,實際上均存在發行市盈率上限為23倍的窗口指導。而創新企業的發行,市場普遍預期將由市場自主詢價確定。
近期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存托憑證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中國存托憑證(CDR)試點工作已於近日正式啟動。上周四小米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發行CDR申請並獲受理,上周末並在證監會網站刊登預披露材料,有望成首家試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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