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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上市櫃、興櫃注意 2022年前須強制設審計委員會、獨董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11-2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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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今 (20) 日宣布,將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範圍,未來全體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分別應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 2020 年至 2022 年間逐步完成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的設置,以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

金管會表示,對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設置以「循序漸進」原則,採分階段方式推動,目前已要求公開發行股票的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信、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的所有上市櫃公司率先設置「獨立董事」。


另外,公開發行股票的金控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信、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至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未達 100 億元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則應於 2017 年至 2019 年完成設置。

而為使我國公司治理的發展得以銜接,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今年進一步規劃未來 3 年的「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其中有關「有效發揮董事職能」,即包括推動興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擴大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本次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範圍,金管會表示,所有興櫃公司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 2020 年至 2022 年間逐步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 100 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仍應依現行規定,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 2017 至 2019 年間逐步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 20 億元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則應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情形,於 2020 至 2022 年間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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