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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砂: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宋健民先生102年度之權利金及法定利息,並駁回宋健民先生之其餘請求,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就不利本公司部分提起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宋健民。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 11號。

4.事實發生日:107/11/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宋健民先生102年度合計新臺幣(下同)

5706萬1342元之權利金及法定利息,並駁回宋健民先生之其餘請求。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就不利本公司部分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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