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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盛達電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聲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4/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

年6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台新銀行」)美金壹仟捌佰萬元,嗣台新銀行

於108年3月21日經提示稱其中美金捌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

壹元壹角未獲付款,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稱「臺北地院

」)聲請本票裁定。臺北地院准許上開聲請及自108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如不服該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或如

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該裁定後20日內另行提起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本公司認為台新銀行之債權不存在,亦

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6.處理過程:提報董事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美金8,556,191.1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本公司今日(108/4/17)臨時董事會開會結果,本公司認為台

新銀行對本公司並不存在本債權,本公司將透過司法途徑,採

取必要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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