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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誠美材:本公司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04/29

2.公司名稱: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 108/4/28經濟日報A10

6.報導內容:標題「誠美材重編財報 明須公告」

報導所稱「對市場出現奇美材對子公司曬山奇美材喪失經營權,

被陸股錦江集團取代的傳言。」

7.發生緣由:無

8.因應措施:

(1)該報導所載內文並非本公司之公告,純屬媒體臆測,特此澄清。

(2)有關公司資訊,應以本公司依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資訊為準。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根據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之公司章程『合資公司設有董事會。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另根據公司章程,董事

會設有董事長並由誠美材料委派之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管理實

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責任制。現行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之

董事長及總經理皆為誠美材料派任之何昭陽,並無任何變更。

(2).董事會有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及投資計劃之職權,另修改公司

章程需『董事會中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一致通過而

決議。』;經營管理之變更需『董事會中三分之二董事出席,

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通過而決議。』,在誠美材料對昆山之奇

美材料五席董事中派有兩席董事,故誠美材料對昆山之奇美材

料之董事會存在有效控制之董事席次。

(3).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108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內容並無提及任

何變動經營控制權之方法與應作為事項,未有針對昆山之奇美

材料科技之董事會席次、股份及公司章程明文紀載之事項如何

調整,或者如何安排與作為。現實中也不可能任由合資股東來

函即變動經營控制權,且在法律上合資股東也不可能有權逕自

變更章程規定或其他股東既有之權利,故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

108年第一次董事會其實根本無實現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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